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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生伙同他人抢劫同窗考场被抓 大学梦灭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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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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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林县高考考生蓝某,平时成绩都较优秀,但高考前一星期,经不住金钱的的诱惑,伙同社会青年抢劫另一名考生,被抢的学生因而落榜,抢劫的学生也大学梦破,等待他的是一年半的铁窗生涯。11月9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住在大丰镇的韦某初中未上即辍学在家,其父为了让其有所事事,便给他买了台电脑摆弄,不想韦某因此迷上了网络,整天上网打游戏或聊天。

2007年4月左右,韦某在网上认识了在大丰读书的准备高考的蓝某,两人说得投机,网下也成了朋友,同时韦某还通过蓝某介绍认识了韦某某,自此三个经常在一起游玩,或上网泡吧,或吃喝玩乐。不久,没有经济来源的他们便口袋空空。为了能维持日常花销,三人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去“抢”。

2007年5月28日晚10时许,韦某在线上见到蓝某也正在线,通过聊天知道蓝某与韦某某在一起时,即在网上向蓝某邀集说今晚去“做事”,并叫他们到韦某所在的网吧碰头。蓝某与韦某某当即就赶到了韦某所在的网吧,三人一起商量后,即在大丰街上转悠,伺机作案。

10时20分左右,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陈某下晚自修回家,独自一个人向旧市场行走将近县城二桥附近时,边走路边低头沉思的陈某做梦也没有想到危险要降临。

韦某、蓝某从黑暗中闪出,上前将陈某拦住,韦某某在旁边望风,韦某、蓝某叫陈某交出钱来,陈说:“大哥,我只有几元钱,你就拿去放了我吧。”韦某生气地说“几元钱都不够买包烟,你诈我啊?”当见陈某仅有几元钱时,韦某又叫陈某拿出手机来,陈某抓住不放,蓝某见了即拿出一把小刀进行威胁,陈仍不放手,韦某抢过小刀朝陈的左腿捅了一刀,陈某忍痛就是不放手机,韦某又拿刀往陈的左手腕割了一刀,将陈某手中一部价值1100元的爱立信手机抢走,尔后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柏桦被人伤害的后果构成轻微伤。

陈某受伤后到县人民医院包扎抢救花去医疗费用920元,后到三里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用462.20元,共计花医疗费用1382.20元。

2007年6月7日,陈某高考时发现,抢劫者蓝某竟和自己在同一考场。于是,上林县公安局将蓝某抓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三人赔偿陈某损失费3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蓝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蓝某、韦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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