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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飞车抢劫1.1万元 两主犯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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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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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之果不能吃,犯法之事切莫为”。1月10日,湖南省永州道县人民法院以抢劫、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小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少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施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小将、何少华、施亮,均为农民,作案时何小将只有22周岁,何少华、施亮均未满18周岁。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间,何小将、何少华、施亮在道江镇境内飞车抢夺作案8起,抢得现金11080余元,手机9台、数码相机一台、MP4一个等物品。其中何少华参与了全部8起抢夺作案;何小将参与作案6起,抢得现金7080余元,手机7台、数码相机一台、MP4一个等物品;被告人施亮参与作案2起,抢得现金4000余元,手机2台等物品。

2007年4月6日下午5时许,何小将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载着何少华,在道江镇姊妹诊所路段飞车抢劫,由何少华实施抢劫。当时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的文某载着陈某某正在行驶中,何少华抢夺陈某某手中的提包时,将陈某某、文某拖倒摔下摩托车,文某当场晕死在地,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甲级),陈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陈某某被抢的包内有现金2200余元,三星手机一台,小灵通一个等物品。何小将、何少华在逃跑时被群众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小将、何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小将、何少华、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飞车抢夺他人财物,被告人何小将、何少华抢夺数额巨大,被告人施亮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小将、何少华在抢劫作案中均起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何小将、何少华、施亮在抢夺作案中均起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何小将、何少华的亲属已对受到伤害的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何小将在案发后,主动叫其亲属将部分赃物交给了公安机关,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少华、施亮作案时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施亮现尚未满十八周岁,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也表示今后一定要管教好被告人施亮,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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