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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同性恋网友未果又实施暴力抢劫3千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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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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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21岁的辽宁人林岱(化名),2004年6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经减刑于200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不到两年,林岱又干起了老本行,其在敲诈同性恋网友未果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抢劫网友。近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林岱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7年,林岱在网上通过聊天结识了被害人王某。同年7月1日中午11点多,林岱将王某约到其承租的小平房内,假装欲与王某发生同性性关系。当林岱与王某在床上发生关系时,林岱的两名同伙按照事先安排好的计划闯了进来,对王某说:“你看这事怎么解决?”王某知道他们就是想敲诈些钱,就说:“要不我给你们一些经济补偿,这事就此了结。”林岱等人开价10万,王某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见王某不是很配合,林岱等人凶相毕露,威胁王某说:“你能联系上谁,让他给我们汇钱,要么就弄死你”。迫于无奈,王某只得给父亲打电话,谎称孩子生病住院,让父亲汇3000元钱。林岱等人见钱到手后就离开了,并将王某的手机抢走。王某遂报了警,1个月后林岱落网。

庭审过程中,林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动手打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林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林岱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林岱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请求法庭对林岱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岱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林岱辩称自己没有动手打被害人的意见,与在案证据相悖,不予采纳。林岱的辩护人提出林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林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林岱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意见,经查,林岱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与其他同案犯作用相当,而并非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故该项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鉴于林岱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林岱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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