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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两次飞车抢劫 一失主狂追15公里擒劫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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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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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1日,河南省辉县市一名17岁少年纠集两名15岁少年骑一辆摩托车连续实施抢夺,第二次抢夺得手后驾车逃窜。失主随即搭乘一辆出租车狂追十五公里,最后在数辆出租车的围堵下被擒获。2008年4月10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17岁的崔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以抢劫罪判处十五岁的张某、杨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

2007年10月21日傍晚,崔某骑摩托车来到河南省辉县市区,纠集两名15岁少年张某、杨某,三人合骑一辆摩托车,在辉县市区来回转圈,等待“猎物”出现。20时左右,三人窜至辉县市东大街时,看到由东向西步行的单身女子刘某手拎一挎包,崔某即骑摩托车从刘某后边超过她,由坐在车后边的张某伸手抢包。受害者刘某拉住包不放,被拽翻在地,翻倒在地的刘某头部头皮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属于轻伤。刘某的手挎包内有470元现金,两张银行卡,卡上有2000多元,小灵通电话一部,医疗卡一张。

没有抢劫成功的崔某三人,继续在市内游荡。当晚23时左右,他们来到一地下桥下,见到两名女青年骑一自行车,在自行车后边坐着的女子手里拿个包,就骑摩托车靠近自行车,张某随手拽着女子手中的包,得手后,三人骑摩托车顺路向城外狂逃。被抢后,受害者李某赶忙截下一辆出租车,驱车追赶,在追击时,出租车司机通过车台呼叫了几辆出租车一起撵三名飞车劫匪。崔某驾着摩托车狂逃了三十多里,摩托车没油了,紧紧追赶的数辆出租车司机上去捉住了崔某三个人。李某被抢的手拎包内有2379元现金。

法院审理查明,崔某三人第一次飞车抢夺时,将受害人刘某拽翻,导致轻伤,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第二次飞车抢夺已构成抢夺罪。因张某、杨某不满十六周岁,对抢劫犯罪应承担责任,但对抢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三名被告人分别给予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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