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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次抢劫 数罪并罚缓刑变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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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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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伙同他人抢劫财物,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却不珍惜,缓刑期间再次伙同他人抢劫过路女子。12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对被告人章华(化名)缓刑一年的判决部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章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案犯徐乐(化名)、霍军(化名)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章华、徐乐、霍军均为17岁的未成年人。2007年4月22日晚,徐乐伙同章华等五人因没钱用便商定一起去余干县黄金埠中学学生寝室抢劫学生钱财。当晚12时许,徐乐、章华等五人翻墙进入黄金埠中学,并来到初一(1)班和初二(5)班男生集体寝室,使用威胁、殴打等手段对朱某、许某等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11元。事后章华被抓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徐乐则逃脱。

缓刑期间,章华与徐乐、霍军三人来到南昌玩并将钱花光,准备去温州打工却无路费,章华遂提议抢劫他人钱财,徐乐、霍军二人表示同意,于是三人商定一起去抢劫路人的包,并将目标锁定为女性。当晚,章华、徐乐、霍军在南昌市子安路“千百味”酒店对面的小区内待机作案。23时30分左右,被害人周某携包经过该小区,霍军、章华、徐乐三人即尾随其后。章华先上前用手抱住周某并将其摔倒在地,霍军、徐乐二人则乘机从周某手中将一女式花挎包抢走,内有现金820元及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次日凌晨4时左右,霍军、章华、徐乐三人在火车站附近被巡逻民警抓获,并从三人身上缴获现金750元及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该手机经评估价值79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华、徐乐、霍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章华、霍军参与抢劫一次,劫取财物价值1616元;被告人徐乐参与抢劫二次,劫取财物价值162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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