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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门一抢劫金融机构案一审宣判:3主犯均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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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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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石门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唐业炎、陈星、胡良高抢劫金融机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业炎、陈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良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唐业炎与胡良高、陈星三人系牢友,多次纠结在一起谋划实施抢劫作案,但均因未寻找到适合的作案目标而没有付诸实施。2006年10月23日,被告人唐业炎携带两支仿“六四”式手枪与胡良高在澧县城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唐业炎对胡良高讲自己曾经在石门燕子山信用社取过钱熟悉那里的情况,附近又没有派出所,于是提议抢劫石门县燕子山信用社,胡良高即表示同意。

当天下午,被告人唐业炎与胡良高一同乘车从临澧来到常德,并由胡良高打电话约陈星到常德火车站,陈星对抢劫石门县燕子山信用社一事表示赞同,三人遂策划当晚持枪抢劫石门县燕子山信用社具体实施过程。当晚8点左右,被告人唐业炎、陈星、胡良高同乘陈星的摩托车到达石门县燕子山墟场。陈星将摩托车停放在燕子山卫生院门口,三人从燕子山信用社后侧翻院墙进入院内躲在桔树下。胡良高和陈星每人手持一把仿“六四”式手枪,陈星手持的一把手枪里有五发子弹,胡良高手持的一把手枪里有四发子弹,唐业炎则手持在桔树下捡起的一根木棒并将丝袜套在头上。三人蹲在桔树下观察片刻后,被告人唐业炎提出院内的陈设情况好像有变化,便问胡良高、陈星两人是否还继续作案。胡良高说既然来了就要动手,于是首先起身向一间亮灯且房间开着的房间走去,陈星、唐业炎尾随其后进入该房间。房间里仅有信用社工作人员苏某和其丈夫张某,见三人闯进房屋,苏某和张某即高喊,胡良高随即用枪指向张某并扣动扳机,但枪未打响。为制止被害人继续喊叫,陈星上前随即向张某左前额部开了一枪,张某立即中弹倒地,之后三人迅速翻屋出院逃离现场。

被害人张某被当即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死者张某系生前被人枪击头部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因脑疝形成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星、唐业炎、胡良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金融机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称本案属抢劫未遂。法院认为,抢劫犯罪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伤害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被告人陈星、唐业炎、胡良高虽然没有抢劫到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属抢劫既遂,故三被告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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