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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25天'寻仇'抢劫致人死亡 案犯被判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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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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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立恒出狱仅25天,再次劫财。10月8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立恒、别克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立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别克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万余元。

被告人唐立恒,现年37岁。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别克,现年36岁,1993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08年1月6日,唐立恒刑满释放后回到新疆石河子市某镇。1月25日下午,唐立恒因琐事与娄某发生争执,即产生报复劫财之念。1月31日22时许,唐立恒与别克预谋,两人携带榔头、石头等物,来到娄某家。两人谎称有玉石要出售,骗开院门进入娄家。唐立恒趁娄某低头看石头之机,用榔头朝其头部猛击两下,又拔出娄某腰间的匕首,向其腰部连捅数刀,致娄某死亡。唐立恒劫走被害人的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现金1670元,与别克分别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立恒、别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娄某家,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被害人娄某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立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别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唐立恒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足一个月,又实施抢劫犯罪,系累犯;其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无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别克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立恒、别克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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