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生意不好疑是同行作梗 纠集同伙对其抢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3 22:23
人浏览
因自己的面包销售生意不好,便怀疑是同行向客户说自己坏话所致,心存怨恨之下纠集同伙对其进行殴打并抢劫。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作出驳回上诉人徐水长生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水长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终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徐水长生与被害人张某均在崇义县文英乡一带销售面包。因被害人张某向部分店主说过有的销售商有换账本作假的行为,引起了店主对被告人徐水长生的防范。被告人徐水长生认为其面包生意不好就是因为张某说了其坏话所致,于是心存怨恨。

2008年8月11日,被告人徐水长生纠集其朋友徐东平、徐新文欲教训张某,当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徐水长生与徐东平、徐新文在崇义县乐洞乡进入高洞村的路口处强行拦截张某驾驶的面包车,将张某拉下车进行殴打。此时,正逢金氏父子驾车经过,张某便大声呼救,金氏父子停车了解情况后,进行劝阻。当张某欲驾车离开时,徐水长生与徐东平、徐新文又强行拦住张某,把张某拉下车,不让张离开。金氏父子见状就劝张某出点钱,并向徐水长生提出给200元钱,徐水长生不同意,要求弥补其生意损失1300元。张某要求少一点,并说没有带钱。徐水长生一伙叫张某去借钱。张某于是向金氏父子借了400元,连同自己的60多元共计460多元,交给了徐水长生。徐水长生收下460元钱后,才让张某离开。

原审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水长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水长生提出上诉,认为其主观上根本没有占有他人钱财的动机和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二审对其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水长生起先是出于报复目的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在被害人张某向路过的金氏父子求救后,徐水长生等人继续拦截和围困被害人,不让被害人离开,是暴力行为的延续;当金氏父子提出给点钱时,被害人迫于暴力胁迫而同意,在此情况下徐水长生借机以弥补损失为由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钱财。徐水长生在案发时占有被害人钱财的实际行为已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已具有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徐水长生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动机与目的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