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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路过被狗咬心怀怨气 自认'主人'入室抢劫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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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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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废旧收购店时被狗咬伤,疑是收购店老板的狗所为,在查找狗的主人过程中遭店主否认后,心生怨气,便伙同他人潜入店主家中进行抢劫报复。1月9日,广西贵港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葛瑞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2008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葛瑞期在与葛耀茂聊天时,说其上半年某天路过被害人韦某某、潘某某夫妇经营的废旧收购店时,被一条狗咬伤,怀疑是两被害人养的狗,感到很气愤,两人便商议去抢两被害人。当晚23时许,被告人葛瑞期伙同葛耀茂从葛耀茂家中拿一把东洋刀和一顶摩托车头盔,由葛耀茂开摩托车搭乘被告人葛瑞期窜至被害人韦某某、潘某某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鸿期饭店后面经营的废旧收购店,由葛耀茂骑摩托车在外面接应,被告人葛瑞期头戴头盔,手持东洋刀踢门进入该收购店内,用刀指着被害人潘某某,叫其拿钱出来,后又将刀架在韦某某的脖子上,并喝令其拿出财物,被害人潘某某便趁机跳下床向房间外面跑,并大声呼喊捉贼,被害人韦某某也趁机夺过被告人葛瑞期手中的东洋刀,向被告人葛瑞期砍去,被告人葛瑞期慌忙逃跑,并将韦某某的一台LG牌U8120手机拿走。被告人葛瑞期在被害人和群众抓获其时,自动将被害人韦某某的手机交还了被害人,后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葛耀茂听到被害人潘某某喊声后,便骑摩托车逃跑了(另案处理)。被抢的手机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瑞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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