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
紫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团伙入室抢劫案,4名被告人均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至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刘明兵、贺信兵、陈福松、陈光平四人窜至紫阳县瓦庙镇新光村邹某所开商店附近,随后分别戴上手套,用丝袜蒙头,手持砍刀冲入邹某家中,将邹某按倒在地,持刀将邹某控制,抢走现金5000元和部分香烟。在四人劫取财物过程中,邹某挣脱控制开门外逃时,被贺信兵用刀将其头部砍伤,后四人将邹某捆住,逃离现场。另查,2008年9月15日,刘明兵伙同陈光平、王某(另案处理)、瞿某(另案处理)窜至镇巴县巴山乡松树街道贺某家,用刀威逼贺交出现金,抢得现金360元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