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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当庭翻供 证据确凿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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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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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却当庭翻供,然证据确实、充分,法网难逃。5月13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晓(化名)犯抢劫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蔡晓伙同他人在虞城县城关镇嵩山路持刀威胁、殴打被害人张某、冯某,逼迫二人将外衣外裤脱掉,并将被害人冯某的一部诺基亚6600型手机、一辆安琪牌电动自行车抢走,后驾车逃窜。经物价部门评估和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手机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27元,被害人张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2009年1月24日被告人蔡晓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蔡晓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庭审中以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抗辩翻供,主张没有同伙人供述印证犯罪事实为由拒不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虽在庭审中当庭翻供,但本案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致,并有辨认笔录、所抢手机等物证相印证,案件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抢劫犯罪的事实,证据已经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蔡晓庭审中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从重处罚。

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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