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邱均泽持仿真枪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邱均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合浦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均泽是吸毒者,为了筹集毒资,2009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邱均泽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以雇请陈某搭客三轮摩托车为由,将陈某骗到廉州镇东校场红旗村路口,然后持仿真猎枪对陈某实施威胁,当场抢走陈某人民币30元。2009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邱均泽以搭车为由,将驾驶三轮摩托车的邹某骗到合浦县廉州镇金中路一巷14号拐弯处,然后持仿真玩具手枪对邹某实施威胁,当场抢走被害人邹某人民币20元。
合浦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均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