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抢劫摩的致人轻伤获刑九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4 03:29
人浏览

  洪江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龙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9年3月下旬,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布坪村村民罗龙华、吴熙刚(已被判刑九年)二老乡到湖南会同县玩耍时,因手中缺钱难以尽性,打工又太辛苦,经过密谋,意欲抢劫出租车,但二人都不会驾驶,只得抢劫摩托车搞点钱用,为此两人准备了电击器、汽油、电筒、刀、绳索等作案工具,以租乘车辆为由,将两轮摩托车出租司机谢某骗至洪江市托口镇托口电站大坝方向公路边。乘该地偏僻无人之机,对谢某用电击器进行电击、用刀砍,接着将谢某的双手和双脚捆住,并用布塞住嘴,然后推到公路边的草丛中,抢走价值人民币7800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元的手机和现金40元;并造成谢某颅顶骨骨折和右胫骨开放性骨折,经鉴定谢某的二处骨折均已构成轻伤。2010年4月26日,走投无路的罗龙华向公安机关主动坦白了抢劫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龙华伙同他人持械并使用暴力抢劫公民财物,手段残忍,尽管有投案情节,但仍应从重处罚。

湖南法院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