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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财物致人死亡 累案犯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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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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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邹行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经查,上午被告人邹行文与武和华、欧阳俊(均已判决)三人密谋到道县抢劫出租车。尔后,三人分别携带水果刀、电线等作案工具,在道县购物中心附近的出租车停放处,确定被害人何运涛的湘M32026桑塔纳为抢劫对象后,即以80元钱骗租何运涛的出租车前往道县柑子园朱家村。当车行至朱家村附近的山上时,武和华、邹行文二人拿出水果刀威逼何运涛停车,遂将何运涛从车上拖下来。何运涛被拖下后欲丢掉钥匙逃跑,却在山坡下被追上。武和华捡了车钥匙,将车掉好头后,三人合力将何运涛按在地上并用电线将其手、脚捆住。何运涛大声呼救,武和华将其蓝色背心翻上去堵住其嘴、缠绕住其颈部,后三人合力用皮带将其斜绑在一棵松树上。尔后,邹行文等三人劫走蒋的手机等财物,并由武和华驾车逃离现场。事后,武和华将抢得的桑塔纳轿车在宁远县水市镇销赃给事先联系好的买主,得赃款10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得的桑塔纳轿车价值为115500元。一个多月后,被害人何运涛的尸体被当地群众发现。经法医鉴定,何运涛生前系被他人勒颈及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行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邹行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邹行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邹行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经查,上午被告人邹行文与武和华、欧阳俊(均已判决)三人密谋到道县抢劫出租车。尔后,三人分别携带水果刀、电线等作案工具,在道县购物中心附近的出租车停放处,确定被害人何运涛的湘M32026桑塔纳为抢劫对象后,即以80元钱骗租何运涛的出租车前往道县柑子园朱家村。当车行至朱家村附近的山上时,武和华、邹行文二人拿出水果刀威逼何运涛停车,遂将何运涛从车上拖下来。何运涛被拖下后欲丢掉钥匙逃跑,却在山坡下被追上。武和华捡了车钥匙,将车掉好头后,三人合力将何运涛按在地上并用电线将其手、脚捆住。何运涛大声呼救,武和华将其蓝色背心翻上去堵住其嘴、缠绕住其颈部,后三人合力用皮带将其斜绑在一棵松树上。尔后,邹行文等三人劫走蒋的手机等财物,并由武和华驾车逃离现场。事后,武和华将抢得的桑塔纳轿车在宁远县水市镇销赃给事先联系好的买主,得赃款10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得的桑塔纳轿车价值为115500元。一个多月后,被害人何运涛的尸体被当地群众发现。经法医鉴定,何运涛生前系被他人勒颈及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行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邹行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邹行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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