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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无费抢辆的士开回来 抢劫主犯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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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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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同他人抢劫出租出并开车回益阳的秦某,被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4月,益籍男子秦某、戴某、倪某等人至上海找工作未成,又无回家路费。秦某提出干脆抢个出租车开回益阳,三人遂进行了商议并由戴某准备了作案工具。4月7日晚,三人假称至上海乐都汽车站坐上被害人张某出租车。车行至一红绿灯路口时,戴某拿出水果刀胁迫被害人坐至后座,与倪某一起抢走被害人身上现金220元、诺基亚手机2台、银行卡2张,秦某朝倒在车上的被害人脸上踢了一脚,之后三人将被害人用胶带捆住手脚、封住嘴巴放进车尾箱。行车途中,戴某从被害人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2400元。4月8日上午,车子开至益阳桥南城区,三人先后下车,将车辆及被害人弃置在桥南。被害人张某挣脱胶带后从后尾箱爬出报案。秦某于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二人在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持刀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并为主驾驶出租车,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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