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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金项链 抗拒抓捕转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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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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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二千五百八十元七角七分,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2010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华”(姓名不详,在逃)驾驶摩托车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小商品市场门口趁被害人万某不备,抢走其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尔后逃离现场。黄某驾车与“阿华”逃至株洲市中医院附近时,被万某搭乘的摩托车追上,并将其撞倒在地。黄某与“阿华”从地上爬起来分别继续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黄某为抗拒抓捕,用摩托车防盗锁将万国权头部打伤。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85元。另查明,黄某的犯罪致万某用去医疗费839.2元、鉴定费150元,误工费1591.57元,共计损失人民币2580.77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某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行为致万某轻微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请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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