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2日上午,家住汝州市蟒川乡、现年31岁的被告人赵某驾驶无牌照大阳牌摩托车在汝州市小屯镇青年渠涵洞附近伺机作案。上午10时许,女青年魏某路经此地,被告人赵某上前将魏某拽倒在地,抢走金项链一条,并殴打魏某,村民魏某某闻讯赶来制止,被告人赵某又殴打魏某某面部,伺机逃跑,后被追赶的群众抓获。经物价评估,被抢劫的金项链价值3682.21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魏某、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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