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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劝孙去自首 碰瓷抢劫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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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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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被告人尧某伙同他人实施碰瓷抢劫后四处躲藏,七旬祖父为使孙子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多次苦劝孙子去自首。2010年3月29日,在多外躲藏三年多的被告人尧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0年8月10日,南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尧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尧某伙同黄某、郑某、刘某、张某、尧某某等六人在尧某某家一起玩时,黄某提出晚上采取用摩托车去挨外地货车的方法去抢货车司机的钱,众人表示同意。当晚,刘某租来小车,载黄某、郑某、尧某某、尧某、张某到金山口世纪网吧接刘某一起到县城吃夜宵,并告诉刘某当晚去抢钱的事,刘即表示同意去。吃完夜宵后,大约晚上11点左右,按照事先的分工,黄某骑摩托车载尧某到徐家乡湖东村路段等外地货车伺机作案,刘某开车载其他人在前面的沙湖头路段接应。当晚11点40分左右,黄某、尧某发现赣A70599大货车经过湖东往南城方向行驶,尧某即打电话通知刘某等人将该货车拦下。刘某等人遂在周家源路段将货车拦下,随后黄某、尧某骑车赶来。刘某、郑某及张某等人用石头砸碎货车车窗玻璃,并将货车司机焦某和同伴胡某拉下车进行殴打、威胁,以其摩托车被撞为由强行向焦某抢得现金1300元,随后七人逃离现场,赃款被众人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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