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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成反抢劫 锒铛入狱悔之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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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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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009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携带电工包至张某家,欲与张某协商借钱一事。被告人进入房内见只有张某一人在家,遂产生抢劫念头,于是将张某双手用电线绑住,拿出电工包内剪刀予以威胁,逼问张某钱放在何处。随后,徐某在房内翻找,拿走张某邮政储蓄存折、身份证、邮政储蓄卡、三星手机等财物。在逼问出密码后,徐某持劫得储蓄卡在银行ATM柜员机上支取了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2010年2月22日向永泰县公安局投案,并通过其家人将所抢的财物返还给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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