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广东省
新丰县人民法院对一宗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放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黄继成、黄耀明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黄冬敬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黄辉球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黄权否、黄坤效有期徒刑3年。
2008年12月3日,广东省新丰县黄礤镇茶洞村村民黄继成、黄耀明、黄冬敬、黄辉球因经济纠纷与该村瓷泥场负责人之一黄某祥到某饭店吃饭并商量解决方法,但未能谈妥。黄某祥走后,被告人黄耀明、黄冬敬就提出将瓷泥场的工棚烧掉,黄继成、黄辉球表示同意。于是,黄耀明、黄继成买来汽油。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继成、黄耀明、黄冬敬、黄辉球、黄权否、黄坤效等人坐车去到大径瓷泥场,由黄耀全提着汽油上到瓷泥场。黄权否、黄坤效站在附近望风,其余的人叫工棚里的人出来,称他们要放火烧工棚了,但工棚里的人还没出来,黄耀全就将汽油淋到工棚上,黄继成就点火,致木工棚、电视机等物品被烧毁及工棚内熟睡的民工韩某、代某夫妇被烧伤。放火后,六被告人逃离了现场。经法医学鉴定,韩某重伤,代某属轻伤。
新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继成、黄耀明、黄冬敬、黄辉球、黄权否、黄坤效等因经济纠纷未得到解决,而合谋放火焚烧瓷泥场的工棚,致工棚、电视机等物品被烧毁及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继成、黄耀明、黄冬敬是本案的主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辉球、黄权否、黄坤效是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