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上午,因欠债拘留转而纵火进行报复的刘周,被河南省
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5305元。
而这起纵火案的起因,竟是被告人因欠款被法院执行拘留而蓄意报复申请执行人所致。2001年,于某将刘周诉至法院要求其还债,法院依法判决刘周偿还于某1700元,而刘周迟迟不还款。2004年4月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此案,并将刘周司法拘留三天。2004年5月16日零时,刘周酒后将于某家的木耳棚点燃,火借风势将于家木耳棚烧毁,并引燃了其他木耳棚,造成于家木耳棚及树木、生猪等财物及其他家部分财产被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