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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一当事人放火报复被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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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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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消息 为报复他人,欲放火烧毁他人汽车。结果,火未能烧起来,自己却进了牢房。日前,余姚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4年。
吴某是江苏省姜堰市人,2001年10月10日,他与戴某有矛盾的徐某实施报复。同月13日零时许,两人携带10盒火柴、2千克柴油和汽油混合油、弹力丝棉、1条旧自行车内胎等作案工具窜至余姚河姆渡镇罗江村,由吴某潜至徐某停放于家门口的货车处,将浇有混合油的丝棉放在汽车油箱底部,在丝棉上放上10盒火柴,将自行车内胎的一头插入装有混合油的塑料壶内,另一头挂在传动轴上,最后将点燃的香烟插入其中一盒火柴内,随后逃离现场。后因香烟燃尽未能引燃火柴而致放火未遂。
2001年12月19日,吴某在上海被抓获。宁波市公安局经dna检验,证明汽车底下的烟蒂为吴某所留,余姚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证明吴某的行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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