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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泄私愤报复旧女友 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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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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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感情纠葛引发的放火案。因贩卖毒品罪和脱逃罪于2004年刑满被释放的被告人杨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因感情纠纷对王某某(女)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7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龙陵县腊勐乡新河村新田坝牛峰包山王某某家的山窝棚处,用打火机点燃窝棚旁边堆放的甘蔗叶,实施放火,致使王某某家及周围五家的山窝棚及物品被烧毁、烧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4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造成了物质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其赔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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