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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公司老板为骗保险放火烧厂房及设备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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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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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保险诈骗罪、放火罪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沈某、茅某、陈某犯放火罪、保险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十二年及十一年;被告人单位杭州某纺织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八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杭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称纺织公司)是2006年8月8日由沈某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沈某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6年10月4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投保标的为2020200元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险。2006年12月12日之前,该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006年11月份,沈某、茅某经商量后决定,将纺织公司厂房、设备、原料放火烧毁,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并约定由沈某安排他人放火,茅某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帮忙讲好话以尽量多获得赔偿款。沈某还承诺事成后会给茅某一定的“好处”。后沈某找到陈某帮助其点火烧厂房,亦承诺骗取理赔款后给被告人陈某二万元的“好处费”,陈某在明知被告人沈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让其放火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沈某也将已找好放火的人这一情况告诉了茅某,茅某未表示反对。同年12月12日23时许,沈某打电话叫陈某到其厂里,二人一起将棉纱搬运到欲点火的位置,沈某在具体授意陈某如何点火后先行离开现场。尔后,陈某即在厂房内多处点燃棉纱等物,着火后立即逃离现场,并将放火情况电话告知沈某。沈某即将情况告诉茅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茅某便按照约定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予以“关照”。2006年12月13日凌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纺织公司火灾现场调查核实,当日,沈某向保险公司上报财产损失1348187元。此险的赔偿比例为90%,按1348187元计算为1213368.3元。后因有人举报案发而未得逞。

经勘查及鉴定,该起火灾造成纺织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及棉纱等原材料损失共计323657元。

同年12月14日,沈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沈某、茅某、陈某故意放火烧毁公司投保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纺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某,伙同茅某、陈某隐瞒故意放火事实,向保险公司索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沈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单位自首,被告单位的保险诈骗犯罪可认定为自首,参与单位犯罪的茅某、陈某亦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沈某、陈某在放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茅某在放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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