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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在学校放火 鲁莽学生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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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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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学生故意放火案,被告人张波(化名)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波(男,17岁,汉族,西平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骑自行车在西平县师灵镇中学附近与另一骑自行车的人发生碰撞,误以为是师灵镇中学95班的学生,遂到师灵镇中学95班男生宿舍,用打火机将宿舍内的笔记本点燃,后引起宿舍内的被子、木板床等物燃烧。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烧毁物品总价值952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波为泄私愤故意放火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张波是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冷静,其父母文化水平较低,对子女管理教育方法不当,使张波养成任性的性格,以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且被告人张波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量刑时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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