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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拐卖妇女、xxx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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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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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琼刑抗字第11号

  抗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住永州市石岩头镇西头罗家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东方市药材公司附近的私人出租屋。2002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龙严荣,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肥东县陈集乡韩龙村龙集组,农民。1992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被减刑二年,199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02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符致政,海南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别名"阿萍",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东方市,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方市抱板镇马龙村。2002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兆粹,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肥东县陈集乡韩龙村龙集组。2002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2004年7月30日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7月25日因刑期已满被本院释放。
  原审被告人龙家露,男,1978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肥东县陈集乡韩龙村龙集组。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02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2004年7月30日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以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文英花,女,1965年出生于海南省东方市,黎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方市东河镇供销社宿舍。2002年7月20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2004年7月30日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xxx、xxx、文英花、魏兆粹犯拐卖妇女罪、原审被告人龙家露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案,于2004年7月30日作出(2003)海南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x、xxx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xxx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认定被告人魏兆粹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三年;认定被告人龙家露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免以刑事处罚;认定被告人文英花无罪。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认为原判宣告被告人文英花无罪属判决错误,向本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xxx、xxx、xxx、魏兆粹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抗诉不当,于2005年5月16日撤回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胜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龙严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符致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魏兆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南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介清  
审 判 员 王样国  
代理审判员 林志民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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