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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中院判决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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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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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李光明 通讯员郑妍 彭多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安徽省蚌埠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主犯李王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崔永华、罗秀芬、李米陆等其他5名主犯被判处14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别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至1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均被并处罚金。

  这次判决的被告人中,有10人系云南红河州元阳县牛角寨乡农民,4人系江苏东海县桃林镇农民,除7人具有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外,其余均为文盲。涉案被告人的平均年龄为42.3岁,其中最年长的为60岁,最小的为32岁。女性被告人有12人,其中还有姐妹和情侣搭档。

  去年5月21日,38岁的王小英携带由李米陆等3人收买的1名女婴,持票从昆明火车站乘上K156次旅客列车,欲前往江苏南京,按事先约定在车站交给崔永华,然后贩卖给李王绍。同月23日,列车运行在景德镇黄山区间时,正在例行安全检查的乘警发现就座于8号车厢20号下铺的王小英形迹可疑,便将其带至餐车盘查,结果王如实供述了拐卖婴儿的犯罪事实。列车抵达南京火车站后,公安人员在王小英的协助下,在车站出站口将前来接站的崔永华抓获。在公安部的督办下,经上海铁路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和地方公安机关的全力配合,从6月6日至9月8日,李王绍、李米陆等15名涉案人员先后被抓获归案。

  上铁中院受理这起拐卖儿童案件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准备,并在今年8月31日和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李米陆等多名哈尼族、彝族被告人不懂汉语等情况,通过云南省驻沪办聘请了在元阳县牛角寨乡学习生活过的人员做翻译。除了4名被告人自行聘请了律师出庭辩护外,法院还为第一、第二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在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期间,出生在云南、后被嫁到江苏东海县的李王绍和东海县农民崔永华,以及云南元阳县农民罗秀芬、李米陆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在云南红河州元阳县、云县等地,以低价收买、高价贩卖的方式,将21名婴儿拐卖到江苏南京市、东海县和山东临沂市等地,从中赚取少则数千元多至1.5万元的差价。从作案时间上,除了2007年1起、2008年4起外,其余15起都发生在2009年,其中去年4、5两个月就发生9起。从作案次数上,李王绍参与作案11起,拐卖儿童11名;崔永华参与作案6起,拐卖儿童7名;罗秀芬、李米陆分别参与作案5起,拐卖儿童5名;李燕清、王玉芳等其他被告人参与作案多则4起少则1起。至案发时,被拐卖的婴儿中,9人下落不明,12人被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李王绍、崔永华、罗秀芬、李米陆等17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收买、拐骗、接送、贩卖婴儿等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李王绍、崔永华实施收买、贩卖儿童等犯罪行为,参与拐卖儿童的人数、次数多,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罗秀芬、李米陆等人在云南积极收买婴儿,联系李王绍、崔永华等人,亲自或指使他人将婴儿运送至南京、北京等地,在收买、运送婴儿的共同犯罪中起较大作用,也应当认定为主犯。王玉芳、苏效成共同从李王绍处购买婴儿后贩卖给他人,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苏效成仅开车接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连线:

  上铁中院刑庭庭长顾军伟在宣判后接受采访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类犯罪其实是一种将人身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非常古老且极为野蛮的犯罪。它不仅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作为社会稳定基石的家庭婚姻制度,毒化社会风尚,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计划生育工作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许多严重社会问题,给社会、家庭和受害者带来了难以尽数的痛苦和不幸。自1983年“严打”斗争以来,此类犯罪一直都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

  这次判决的17名名被告人,在近二年时间里,以牟利为目的,分别交叉结伙、分工配合,从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收买、拐骗婴儿后,长途运送、中转到江苏、山东、北京等地区,再经层层转卖,将尚在襁袍中的21名婴儿贩卖给他人,除有12名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解救外,仍有9名至今下落不明,命运堪忧。

  本案反映出的3个明显特点,也是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的典型特征,值得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

  1、涉案人员众多,涉案环节多而且分工明确,呈现较为明显的网络化团伙犯罪特征。本案涉案被告人达17人,所实施的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涉及收买、拐骗、运送、接应、介绍、陪同、讲价、出卖等众多环节。在各个环节中,被告人分别交叉结伙进行犯罪,参与犯罪的人各自分工明确,共同完成各环节的犯罪任务。

  2、犯罪涉及区域广,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犯罪涉及云南、江苏、山东、北京等多个地区。被拐婴儿从拐出直至被收养人收买,往往经过多人几个层次的转手买卖,一道贩子向二道贩子、二道贩子向三道贩子贩卖,每个层次均加价牟利,参与犯罪的人均从中获利。本案的多名被告人一年内连续作案,以此为生,犯罪十分猖獗。

  3、卖方和买方“市场”均存在较大空间,客观上促使拐卖儿童犯罪不断增长。西南经济欠发达地区是婴儿主要拐出地,偏远、落后农村地区的超生或者非法生育的子女,婴儿父母因害怕超生被罚款、要男婴不要女婴或者贪图钱财等各种原因而将孩子卖给人贩子,从而使“人贩子”得以很低的价格获得源源不断的“货源”。而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封建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不到位、收养限制过多等因素,加之很多人有花钱买小孩养不犯法的错误认识,因此使拐卖犯罪分子很容易找到“销售市场”。

  从本案的审理情况看,顾军伟指出,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各被告人的量刑时,突出打击重点,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严格实行区别对待,切实做到宽严并用、宽严有度,严惩罪行最严重的组织、指挥者和参与多人多次的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数,以分化瓦解犯罪,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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