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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重婚、遗弃,王玉强重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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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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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三亚刑终字第2号

  上诉人胡英美(原审自诉人),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黎族,住三亚市崖城镇赤草一队,现在家务农。
  原审被告人李平,又名李日明,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黎族,住三亚市崖城镇赤草村委会,代课老师。
  原审被告人王玉强,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黎族,通什市冲山镇牙离村人,现住三亚市崖城镇赤草村委会第一生产队,务农。
  原审自诉人胡英美诉原审被告人李平犯重婚、遗弃罪,王玉强犯重婚罪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2002)城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宣告李平、王玉强无罪。原审自诉人胡英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80年李平的父母按当地风俗到胡英美家,与胡英美的父母订下李平和胡英美的"娃娃亲"。后在三亚市进修师范读三管班的李平,按当地风俗拿槟榔到胡英美家退婚。李平和胡英美从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胡英美也从未到李家居住过。1989年8月,李平考取了海南民族师范学校,在该校读书期间,与王玉强认识,于1995年元旦按风俗举办结婚酒席,王玉强到李平家共同居住生活,1999年10月2日双方到崖城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李平与王玉强生活的七年当中,胡英美从未向有关组织或村委会反映与李平生过小孩,也未向李平或李平父母要求抚养胡英美所生的一男一女。庭审中,李平当庭否认了与胡英美生育一男一女的事实,为了查明事实,法庭曾于9月28日告知胡英美和李平,要求进行亲子技术鉴定,但双方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技术鉴定费用或提供合法有效的技术鉴定书。
  原判认为,李平和胡英美之间不具有法理上的配偶关系。被告人王玉强是在被告人李平没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登记结婚,在主、客观方面上没有构成犯罪的事实,因此,自诉人胡英美控诉被告人李平、王玉强犯重婚罪,证据不足;自诉人胡英美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是与被告人李平所生,且这十多年以来,自诉人既没有带小孩到李家生活或向李平要求抚养,同时也没有向有关组织反映要求李平抚养。因此,控诉李平构成遗弃罪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李平、王玉强无罪。
  上诉人胡英美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与李平有合法的配偶关系,并生育一男一女。李平不但不抚养其儿女,反而与王玉强非法同居,李平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遗弃罪,王玉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李平答辩称:其虽然与胡英美由双方父母订下"娃娃亲",但从来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按当地风俗退婚。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遗弃罪。原审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王玉强答辩称:其与李平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有双方当事人提供和原审法院调查核实的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胡英美称其与原审被告人李平有合法的配偶关系而与原审被告人王玉强非法同居,构成重婚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胡英美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与原审被告人李平有合法的配偶关系。而据原审法院调查核实的材料证实,李家父母和胡家父母1980年为上诉人胡英美和原审被告人李平订下"娃娃亲"。当年,胡英美14岁,李平11岁,尚为在校读书的学生,双方均未来达到法定婚龄。且1980年之后,李平一直在校读书,至1991年从海南民族师范学校毕业。李平的陈述证实了他的父母与胡英美家父母订下"娃娃亲"后,他曾按当地风俗拿槟榔到胡家退婚,与胡英美从来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也没有与胡英美生下一男一女。证人李光德、董福好的证言均证实了李平与胡英美订下娃娃亲,但没有按风俗结婚,胡英美从来没有到过李家居住的事实;证人苏世光、黄日仁、胡家发的证言均证实了李平与胡英美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黄日仁的证言还证实李平与胡英美订婚后没有按当地的少数民族习惯结成夫妻,且李平曾拿槟榔到胡英美家退婚。因此,李平与胡英美既没有合法的结婚手续,也没有事实婚姻的事实。而李平与王玉强1995年按风俗习惯办酒席结婚,1999年10月2日登记结婚。李平与王玉强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上诉人胡英美称原审被告人李平与其有合法的配偶关系而与原审被告人王玉强非法同居,构成重婚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胡英美称原审被告人李平不抚养与其所生子女,构成遗弃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李平确实不抚养胡英美的子女。但李平否认其是胡英美的子女的父亲。上诉人胡英美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李平为其子女的父亲。而据原审法院对双方共同所在村委会干部和李平所在的学校的领导调查材料证实,上诉人胡英美从未就子女抚养问题反映过。因此,在尚未确认李平为上诉人胡英美的子女的父亲的情况下,不能认为李平有遗弃的行为。上诉人胡英美称原审被告人李平不抚养与其所生子女,构成遗弃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英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李平与其是合法夫妻,也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李平有遗弃的事实。因此,上诉人胡英美控诉原审被告人李平、王玉强犯重婚罪,原审被告人李平犯遗弃罪的证据不足。上诉人胡英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宣告李平、王玉强无罪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剑华  
代理审判员 冯 洁  
代理审判员 李 力  


二00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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