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家庭妇女帮助丈夫受贿 同样被按受贿罪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5 15:46
人浏览
受贿的主体一般是官员,但渝中区法院昨日却对一个家庭妇女判处受贿罪,并判刑3年、缓刑5年。法官解释,该妇女是受贿丈夫的帮凶,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应该以受贿论处。

补充起诉家庭妇女

廖某是重庆微电机厂下岗职工。去年底,渝中区检察院将其起诉到法院,指控其涉嫌受贿。据检方指控称,廖在丈夫向曙担任总工程师时,共同收受施工方重庆协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的一个价值27万余元的商业门面,她还以母亲的名义办理了门面的产权证。门面到手后,廖又将其出租,并收取租金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检方认为,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向曙被判刑,检方遂对廖补充起诉。

自称在家里地位低

今年1月18日,渝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方提供的证词表明,廖知道丈夫是通过受贿得到该门面,而对自己参与受贿也供认不讳,并为此感到后悔,自称害了自己又害了丈夫。

但在开庭时,廖对检方的指控不接受和承认。廖称,“我是一个家庭妇女怎么能受贿嘛,更不可能伙同丈夫一起受贿。”她说自己在家地位低,还不如孩子,老公的收入也不清楚,更不清楚贿赂者的身份,只知道老公说有人要送门面。但自己去办理手续时确实没有付出分文。

廖还称,以前对丈夫说过自己下岗之后需要一个门面,这样才有固定收入。收受门面时,自己只做了三件事:一是到九龙坡直港大道实地看门面后和丈夫商量选定这个门面;二是向丈夫提出将房子产权归于母亲名下;三是跟随送房单位的人去办理购房手续和交接门面。

此案判决前,记者曾联系上廖,但廖以“以后要工作”拒绝接受采访。

利用丈夫职务受贿

法院审理后,认定廖和丈夫是共同受贿犯罪,廖起辅助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

廖曾认为自己是个家庭妇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并非职务犯罪的主体。为此,此案审判长胡振宇解释,刑法规定经济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帮助请托、帮忙说话收受财物,或者共谋得到好处,都要以受贿论处。如果不是近亲属而是朋友,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朋友也构成受贿。这类犯罪的特征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受贿。
来源:新华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