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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财制造纵火案敲诈企业家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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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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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任银芳首次敲诈得手后,认为此法赚钱挺容易,竟屡屡“使招”,并把敲诈对象定在知名企业家身上。为达到目的,他还上演了一幕惊人的纵火案。9月2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任银芳有期徒刑五年,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登封市徐庄乡刘沟煤矿财产损失11.15万余元。
现年45岁的任银芳系河南省禹州市农民,家庭十分贫困。当他看到邻近登封市境内的煤矿矿长和集团经理们的阔绰生活时,十分眼红,决定铤而走险。
2004年1月14日,任银芳给登封市徐庄乡兴裕煤矿矿长刘某打恐吓电话,对其进行威胁并索要现金2万元。同年1月15日,已收到2万元的任银芳又以刘某不讲信用为由,再次向其索要现金2万元,并再次得手。见钱来得如此容易,当天,任银芳采取同样方法,给登封市徐庄乡郑庄村支书秦某打电话,向其索要现金5000元,但因秦不从而勒索未遂。同年10月,任银芳多次给嵩基集团总经理屈某打恐吓电话,向其索要现金2万元,均未得逞。
法院另查明,任银芳在勒索钱财未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11月30日凌晨,到登封市徐庄乡刘沟煤矿的木料厂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该厂存放的荆芭上,将其点燃,致使该矿荆芭、椽杆等物品烧毁,后经消防队扑救大火才被扑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5万元。后任银芳以此向屈某某打电话,向其索要现金2万元。2004年12月6日,任银芳到约定地点取钱时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银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被告人任银芳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任银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登封市徐庄乡刘沟煤矿因其放火行为所造成的损失11.15万余元,应予赔偿。但对被告人任银芳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银芳在放火一案中有自首情节和敲诈勒索案中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任银芳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任银芳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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