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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XX运输毒品罪案件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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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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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年1月30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犯罪嫌疑人吉木XX(女、彝族)的父亲委托辩护的吉木XX的运输毒品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吉木XX的父亲处得知,犯罪嫌疑人吉木XX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869.7克,乘坐从昆明西安的K166次客车运行至西昌至普雄区间时被抓获的。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报捕,该案现已处在逮捕后的补充侦查羁押阶段。委托人吉木XX的父亲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吉木XX争取死缓的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347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复印了犯罪嫌疑人吉木XX的逮捕报告,并查阅了有关的程序案卷。根据案卷上的验尿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吉木XX是吸毒者。随后,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吉木XX。该犯罪嫌疑人承认其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869.7克的行为属实,确认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无任何违法法律的刑讯逼供现象。
该案后由检察机关起诉至某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吉木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吉木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吉木XX有渴望配合公安人员抓捕其他毒品犯罪人员,争取立功的思想和具体情节。
四、本案被告人吉木XX所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五、本案被告人吉木XX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
六、本案被告人吉木XX是属于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吉木XX犯运输毒品罪,并且运输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综合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判处被告吉木XX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吉木XX运输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急抓住犯罪嫌疑人吉木XX不是本案毒品的所有人,他只是一个受雇运输毒品的“骡子” 的情况,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结合最高院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辩护。在具体的辩护中,先行陈述本案认定本案被告吉木XX运输毒品罪系初犯、偶犯和认罪态度好的事实。又阐述清楚犯罪嫌疑人吉木XX不是本案毒品的所有人,他只是一个受雇运输毒品的“骡子” 的事实。同时适当的引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条文,表明了被告吉木XX虽犯运输毒品罪,其运输的毒品数量虽然很大,但还罪不至死的核心观点。使法院审判法庭采信了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使本案被告吉木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吉木XX的合法诉讼权利。

2010年6月27日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吉木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四川亳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吉木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吉木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吉木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吉木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吉木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吉木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吉木XX有渴望配合公安人员抓捕其他毒品犯罪人员,争取立功的思想和具体情节。
本案被告人吉木XX到案后,除了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上线阿牛、下线阿明以外,还向办案人员交代了数个自己认识的涉毒犯罪人员。遗憾的是,办案人员虽然抓到了一个下线阿明,但是由于审问没有成功,此案没有办成。但是,本案被告人吉木XX的以上行为,仍是表现出本案被告人吉木XX在本案中具有配合公安人员抓捕其他毒品犯罪人员,争取立功的思想和具体情节。
四、被告人吉木XX所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
同时,我们也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也要对于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五、本案被告人吉木XX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
由于本案被告人吉木XX本人所在的四川大小凉山地区是我国毒品的重灾区,本案被告人吉木XX本人也是毒品的直接受害人。由于其本人和其丈夫长期吸毒,其家庭生活长期徘徊在穷困潦倒的状况,彻底丧失了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其子女长期全靠父母亲抚养。由于本案被告人吉木XX本人和其丈夫长期吸毒,其夫妇的身体也早已垮掉,其丈夫也于2004年因吸毒不幸去世。
在此次本辩护律师接受其父亲的委托时,其父反而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精神非常痛苦的状况。反而说:谢天谢地,感谢公安把本案被告人吉木XX抓住了,他这一回就能够真正的把毒品戒了,公安这一回是救了女儿吉木XX一条命啊。此话证明,其父殷切盼望其女儿吉木XX,能够从此获得新生,从新做人。
在我们多次会见被告人吉木XX的过程中,其本人也多次提到在自己长期吸毒的过程中,自己曾经去各种地方戒过毒瘾,但是都没成功过,其本人曾经估计过自己只能再活两、三年。感谢自己此次被捕了,肯定就能够把毒瘾戒掉了。
六、本案被告人吉木XX是属于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
1、根据本案被告人吉木XX的口供证实,本案被告人吉木XX是受上线老板阿牛的指使,携带毒品到成都给下线阿明的。同时,本案案卷材料中没有相反的和否定本案被告以上供述的其他证据。
2、根据本案被告人吉木XX的口供证实和本案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本人是长期吸毒人员,其经济能力极差,根本不具备自己出资数十万元进行毒品犯罪的能力。因此,本案被告人吉木XX不可能是本案毒品的所有权人,不可能是该批毒品的真正的老板,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只能是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
根据最高院在大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鉴于以上证据情况,辩护律师建议本案法庭能够考虑到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情况复杂多样性的特点。能够考虑到本案毒品犯罪没有其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重情节。能够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确属受指使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能够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的真实情况。谨慎地、全面地对本案被告人的以上情况进行认定。从“教育挽救”的方针出发,能够认定本案被告人确属是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能够对本案被告人判处死缓。给本案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使本案被告人经过长期的劳动改造,走上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道路。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吉木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中确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本人不具备自己出资进行毒品犯罪的能力,也没有其他否定本案被告人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证据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吉木X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死缓的刑法处罚。


被告人吉木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四川亳达律师事务所 尔古曲者律师

20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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