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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黎怀贩卖毒品、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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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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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凤 凰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凤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黎怀,男,1976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凤凰县环卫所宿舍。因本案于2005年3月2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凤凰县公安局看守所。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05)第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黎怀犯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洪平、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黎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黎怀以卖养吸的方式贩卖毒品海洛因,并以写恐吓信的形式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滕黎怀对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海洛因、写恐吓信勒索他人钱财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滕黎怀从2005年2月以来,以500—600元/克的价格从吉首龚祖云、田红军(均另案处理)处购得海洛因6克,除自己吸食一部分外,其余部分海洛因以零包形式每小包40—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田小兵(劳教)、姚祖建(劳教)、欧阳建华(劳教)、杨胜友(劳教)、韩志(劳教)、刘铁(劳教)等人吸食、注射。
  2005年11月中旬,被告人滕黎怀在其好友张六平(批捕在逃)的煽动下,唆使滕黎怀写信恐吓敲诈环卫所所长田三妹。滕黎怀便找到好友黄兵,给黄50元钱要黄帮忙办理农业银行卡,用于让被恐吓的人往卡里存款,黄兵因没有身份证,便叫其徒弟龙召军去办。滕黎怀得卡后,便在家里写了八封恐吓信,并在每封信中放上一颗五四式手枪子弹,以示恐吓。滕将写好的三封恐吓信交给张六平投放,自己将一封勒索三万元的恐吓信投放在凤凰县环卫所楼梯口大门处,并将勒索二万元的四封恐吓信分别投放在县国土局宿舍、卧龙村、北园村等住户门口,被勒索对象见信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勒索未遂。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滕黎怀的交待,证实其从龚祖云、田红军处购买海洛因6克,自己吸食部分外,其余以小包形式贩卖给吸毒人员姚祖建、韩志、刘铁等人吸食、注射以及书写恐吓信投放在环卫所大门口、国土局宿舍、卧龙村、北园村住户门口,勒索他人钱财的事实;2、证人姚祖建、韩志、刘铁等人证词,均证实其以每小包40—50元的价格从滕黎怀手中购买海洛因吸食、注射的事实;3、证人田三妹、田儒芬、舒修国、陈浩红、关胜红等人的证词,均证实其在自家大门口收到装有手枪子弹的恐吓勒索信的事实;4、笔迹鉴定结论书,证实恐吓勒索信的笔迹为滕黎怀所书写;5、恐吓勒索信原件和手枪子弹物证,经滕黎怀辩认,证实系其所为的事实。诸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黎怀通过以卖养吸的方式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另以写信恐吓的形式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勒索他人财物属未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黎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2009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小明  
审 判 员 麻钰方  
审 判 员 周天寿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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