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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妹贩卖、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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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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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1999)闽刑核字第8号

  原公诉机关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成妹,男,一九四八年九月八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福安市人,农民,住福安市甘棠镇观里村。因本案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被抓获,同月九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四日被逮捕。现押建瓯市看守所。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成妹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成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确认,被告人黄成妹、陈长洪伙同陈其生、黄光棠(二人在逃)等人多次联系贩卖鸦片,并由被告人黄成妹将鸦片样品从福安送至建瓯。一九九八年四-五月间,上述人员再次商议贩卖鸦片。五月五日,同案人陈长洪携带存有八千余元人民币的储蓄卡伙同陈其生到福安市与黄光棠等人联系,次日上午,被告人黄成妹与黄光棠等人先后来到陈长洪、陈其生所住的招待所,双方议定七千五百克鸦片以每五百克五千元人民币成交,陈长洪提取现金五千元作“保证金”,由黄成妹交给黄光棠,余款待鸦片售出后由黄成妹带回福安。黄光棠给黄成妹五百元费用。黄成妹、陈长洪、陈其生即带了鸦片到建瓯市,五月七日上午,同案人陈长洪在建瓯市州宾馆出售鸦片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被告人黄成妹亦被抓获。经检验,缴获的鸦片重七千四百四十五克。案发后,被告人陈长洪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黄成妹供认每斤鸦片加价一千元作为他与陈其生、詹国生的手续费等;同案人陈长洪供认贩卖、运输鸦片的供述;缴获的赃物;刑事化验检验报告及赃物照片。
  被告人黄成妹为了营利而积极参与收买、运输、贩卖鸦片七千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毒品数量大。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黄成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安  
审 判 员 林秉虞  
代理审判员 熊 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童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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