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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卖提•依不拉音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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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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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325号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卖提?依不拉音,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二堡镇奥尔达坎儿子村一队45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3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卖提?依不拉音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卖提?依不拉音、维语翻译热依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卖提?依不拉音于2005年9月27日以来,在本市海淀区玲珑路附近,以每包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周三才贩卖毒品海洛因。同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艾卖提?依不拉音在本市海淀区八里庄大桥附近被公安人员查获,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可疑物6小包。经鉴定,上述物品为毒品海洛因,净重0.1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卖提?依不拉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艾卖提?依不拉音的供述,证人陈小三、李福兴、周三才的证言,毒品检验送检流程表,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赃物照片,收缴毒品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卖提?依不拉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卖提?依不拉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艾卖提?依不拉音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犯罪情节严重,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卖提?依不拉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30日起至2009年3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凯飞
人民陪审员 商凤鸣
人民陪审员 马贵繁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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