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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田制造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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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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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山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田,男,1971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巫山县大溪乡平槽村九组。2004年11月22日黄志田因本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执行逮捕,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2月23日再次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田犯制造毒品罪,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被告人黄志田、黄伯端(另案处理)合伙在巫山县大溪乡平槽村9组,小地名“泡猫水井湾”,种植罂粟2。3亩,计23000株。1999年4月,黄伯端找其妻弟陈安平、陈小平(已判刑)帮其收割鸦片浆。同年6月10日,陈安平、陈小平等人在黄志田、黄伯端种植的鸦片地里收割鸦片浆,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鸦片680克。
  另查明, 2004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志田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前述事实。
  2006年2月23日被告人黄志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巫山县公安局秀峰派出所根据被告人黄志田提供的线索于3月8日将该犯罪嫌疑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安平、陈小平、黄志喜、黄志常、朱宗碧、谭永凤、田祖军、柳恒玉、黄礼卫等人的证言,平槽村九组罂粟分布情况示意图、现场勘查记录、平槽村种植罂粟名单登记册、户口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罂粟是毒品,还非法种植并从罂粟果实中割浆取汁,获取鸦片680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志田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田归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犯罪人的线索,并将其抓获,有立功表现,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黄志田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06年2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
  二、没收在 被告人黄志田家中查获的鸦片680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朝阳
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
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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