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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热古丽﹒吾许尔、阿依古丽﹒吾许尔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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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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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2547号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巴哈热古丽﹒吾许尔,别名巴哈热古丽﹒克里木,女,1967年9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柯坪县阿恰里乡其兰村2组8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6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阿依古丽﹒吾许尔,别名阿依古丽﹒吾修尔,女,1988年2月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柯坪县阿恰里乡其兰村2组8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6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哈热古丽﹒吾许尔、阿依古丽﹒吾许尔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巴哈热古丽﹒吾许尔、阿依古丽﹒吾许尔、维语翻译热依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巴哈热古丽﹒吾许尔于2006年3月22日1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增光路与买毒人员电话联系买卖毒品事宜,并约定在本市丰台区城南旧货市场门前的厕所内交易。被告人巴哈热古丽﹒吾许尔伙同阿依古丽﹒吾许尔于同日14时许,在上述约定地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员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毒品4包。经鉴定,起获的毒品系海洛因,净重0.1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人罗发顺、李京宏、石树霞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骨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哈热古丽﹒吾许尔、阿依古丽﹒吾许尔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巴哈热古丽﹒吾许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2006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阿依古丽﹒吾许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2006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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