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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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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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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朝刑初字第018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静,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区水碓子3楼1门410号。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0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静于2002年2月3日19时许,携带毒品海洛因23.7克至本市朝阳区劲松新蕾商场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毒品已被起获并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国栋、郎玉柱、金哲浩、白雪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静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静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取保候审前羁押的2天亦予以折抵。即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宪 杰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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