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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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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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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西刑初字第463号

公诉机关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男,39岁(1967年3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宁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艾兰木巴格街道胜利街187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及维吾尔语翻译日孜娃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于2006年2月28日14时许,在本市宣武区天莲大厦门前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李南贩卖毒品海洛因5.3克,被当场抓获,现毒品已起获并收缴。
以上事实,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南的证言,起赃经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起获毒品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依斯拉依力•阿布都卡地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08年8月27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郭亚军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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