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仙居一被告人看守所内遥控贩卖毒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8 02:33
人浏览
中国法院网讯 7月22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汪卫民在看守所内遥控指挥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0年5月10日,汪卫民因犯诈骗罪被仙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11月6日被减刑后提前释放;2002年1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仙居县法院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汪卫民在看守所的待送室内服刑。汪卫民趁会见亲属、朋友的机会,从外界带入了手机。
仙居县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16日前后,被告人汪卫民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利用手机和接见的机会与外界联系买主,并提供毒品,组织、指挥被告人赵永盛、张爱民贩卖毒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一天,汪卫民在看守所内通过手机与在外面的赵永盛联系,指挥其四次贩卖毒品,其中张爱民在第一次贩卖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卫民、赵永盛、张爱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汪卫民、赵永盛是主犯、张爱民是从犯。汪卫民、赵永盛在刑满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赵永盛在案发后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汪卫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赵永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张爱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