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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传递毒资、毒品者以贩毒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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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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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为贩毒而被判刑的被告人于鸿提出上诉,她认为自己只是递了一下钱,一分钱也没挣到,法院定性不当。11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决,驳回了于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
2004年5月13日23时许,北京无业人员何振国在海淀区清河镇一小区超市门口,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被捕的还有为其传递毒品和毒资的于鸿和马舰,当场起获毒品海洛因14.6克。此后又在海淀区永泰东里一地下室起获毒品海洛因8.13克。
9月29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振国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认定于鸿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马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于鸿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那么法院没有采纳于鸿所主张的“没挣到钱”,而判刑的理由是什么呢?
法院判决书给出了答案,经查:证人及上诉人于鸿的证言均证实,于鸿在共同犯罪中,不只是传递了一下毒资,还传递了毒品海洛因。此次犯罪于鸿虽没挣到钱,但贩卖毒品罪不是以是否盈利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违反了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于鸿明知何振国在向他人贩卖毒品仍参与,并帮助传递毒资、毒品,其行为即是贩卖毒品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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