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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伤人贩卖毒品 屡教不改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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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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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的累犯叶彬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罚金2千元。
1998年11月24日晚,叶彬伙同钱某、张某在十堰市,因钱某碰撞一女青年,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打,叶彬持刀将其中郝某、钟某两个男青年刺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郝某系左腹壁刀刺伤、外伤性大网膜嵌顿、腹腔积血其损伤程度属重伤,钟某系左面部破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002年7月26日晚,叶彬伙同刘某在武汉江岸区二七新村麻将馆内闲玩,刘某因琐事与另一刘姓青年发生矛盾,叶彬怕刘某吃亏,便持菜刀朝刘姓青年连砍数刀,当郭某某追赶叶彬时,叶又持刀将郭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姓青年、郭某所受损伤均为重伤。
2002年8月5日上午,叶彬携带0.2克海洛因到十堰市车城南路堰南商场公共汽车站,将0.1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获赃款100元,尔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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