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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毒品埋地下 买卖未成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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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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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6月2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04年2月16日,被告人李军以每克250元的价格卖给徐兰海洛因5克,得款950元。2月18日,徐兰又与李军联系,要求购买50克海洛因,李军表示“有货”,双方以每克240元谈成交易,并定于第二天交货。2月19日上午,李军把待售毒品装在玻璃瓶内后,因担心徐兰没有1万多元的货款,就把装毒品的玻璃瓶包起来,埋在屋后的空地里。当天中午,李军正在向徐兰了解货款的情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根据交代的情况,从李军屋后的空地里搜出毒品海洛因62.4克。
在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军及其辩护人对李军贩卖5克海洛因给徐兰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公安机关从李军屋后搜出的62.4克海洛因不属于贩卖的毒品,不能作为贩卖的毒品数量对李军定罪量刑,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
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涉案的62.4克海洛因虽然不是在交易时被查获的毒品,但结合被告人李军2月16日贩卖毒品给徐兰的行为、2月18日与徐兰商定的情况及2月9日上午对62.4克毒品进行包装的目的来看,李军对自己持有的该部分毒品具有贩卖的故意,因而应视为待售毒品,而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应作为贩毒数量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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