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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海洛因433.95公斤 云南特大毒品案犯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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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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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云南省普洱市433.95公斤特大毒品案被告人王祖光、许连科,被一、二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8月17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祖光、许连科两罪犯执行死刑。另一被告人胡育光被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1年10月上旬,泰国的派蓬(另案处理)等人将一批海洛因从境外走私到广东省三水市,派蓬电话通知被告人王祖光派人提货,王祖光又电话通知被告人胡育光接货,胡育光随后委派香港人胡新强(另案处理)找“李先生”(在逃)接取毒品,胡新强驾车到三水市接到海洛因50件。同年11月上旬,派蓬又将一批海洛因走私到广东省南海市,要求王祖光接货,接到王祖光通知后,胡育光再次委派胡新强到南海市找“李先生”接取海洛因60件。上述两批毒品共计约77千克,贩卖所得赃款由王祖光通过香港泰丰商业财务有限公司汇往泰国交给派蓬。

2002年1月,派蓬等人与缅甸毒贩邵思国、邵思培(在逃)密谋从缅甸走私海洛因到广东、香港等地贩卖。同年2月下旬,邵思国等人在缅甸邦康指使邵曰锐、邵思恩、张爱琦、沙正富、杨云、杨忠举(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柚木上钻洞,将大量块状海洛因砸碎加工成圆柱形,藏匿于13根柚木洞孔中,伺机偷运入中国境内。同年3月初,香港人“友哥”(在逃)将毒品订金98万元人民币汇给邵思国、邵思培。此后,邵思国联系做木材生意的被告人许连科,指派许连科将藏有毒品的柚木运至广东。许连科按照邵思国的安排,联系办理运输柚木入境的相关手续,并于3月26日雇人驾驶载有185根柚木的云F10343号卡车,经云南省孟连县勐阿口岸进入我国境内,邵思培将该车藏有毒品的柚木编号告诉了许连科。次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宁洱县城北郊将该车截获,当场缴获藏于3根柚木中的海洛因70千克。公安人员随车前往广东省深圳市,于同年4月5日在深圳罗湖口岸抓获帮助接货人传递讯息的胡育光。

被告人王祖光于2002年3月29日受派蓬指派到达缅甸,与邵思国等人商议贩毒事宜。同年4月4日,邵思国、邵思培再次指派许连科将剩余的10根藏有海洛因的柚木运往广东。许连科办理入境手续后,雇人驾驶装有藏毒柚木的云F15660号卡车,经勐阿口岸进入我国境内。次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思澜公路收费站附近将该车截获,查获藏于10根柚木中的海洛因286.95千克。王祖光、许连科等人随后亦被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王祖光、胡育光接取走私入境的海洛因并参与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连科从境外向我国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三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祖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连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育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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