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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无业人员指使他人运输毒品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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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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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作出判决,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被告人胡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36岁的胡勇是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无业人员,曾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判刑7年,200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29日,胡勇在云南省昆明市交给帕提古丽•库尔班和库尔班•伊斯马伊力(另案分别被判刑7年和9年)各两只外用黑色胶带纸包裹的椭圆状毒品,并允诺运至上海后给予每人报酬5000元。其后,胡勇送二人到昆明长途汽车站,交给帕提古丽•库尔班手机一部和路费1500元,要求二人坐长途汽车到贵阳,再乘开往上海的火车。

同月31日凌晨1时50分许,帕提古丽•库尔班和库尔班•伊斯马伊力分别携带毒品,持贵阳至上海K80次的无座火车票,乘上开往上海的旅客列车,上车后补了卧铺票,分别就座于2号硬卧车厢8号中、下铺。当日19时许,乘警在2号硬卧车厢帕提古丽•库尔班和库尔班•伊斯马伊力铺位处查获各两只外用黑色胶带包裹的椭圆状毒品。经乘警分别盘问,二人均承认毒品系被告人胡勇让他们携带至上海,帕提古丽•库尔班向乘警提供了胡勇的手机号码。

1月30日,胡勇持“邹文锋”身份证购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从昆明乘飞机到达上海虹桥机场,并于次日乘火车到无锡。2月1日15时许,胡勇从无锡赶到上海,前往宝山区长江南路某棋牌室交接毒品,被当场抓获。

上铁中院认为,被告人胡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指使他人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输,数量达196.5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胡勇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并提供通讯工具和路费,允诺给予高额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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