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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害人害己,被判入狱又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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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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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7月初,被告人骆某某与同居的被告人黄某某商量从广东购买毒品以贩养吸后,窜至广东省东莞市高步镇购买毒品海洛因2.5克,回宁远县舜陵镇龙板桥村黄某某住处,将海洛因用塑胶管打包并保管,伺机贩卖给他人。2009年7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骆某某在宁远县中医院门口卖给吸毒人员欧某等两人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约1/30克,得赃款45元。当日下午3时许,宁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先后抓获被告人骆某某、黄某某,并从被告人骆某某处查获毒品50余包,计重2.2克;查获毒资人民币629元。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被告人骆某某处查获的毒品中含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骆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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