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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毒品归来被抓 贩毒八次获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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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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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后八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在从惠州购得毒品回赣州途中被抓获。9月8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黄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黄传华先后四次将约1.7克的“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娄琦,共得款人民币1300元。从200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黄传华先后四次将约1.8克的“冰毒”卖给吸毒人员王浩,共得款人民币1800元。

  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传华在广东省惠州市以人民币159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39.35克,“麻古”101颗,准备带回赣州,供自己吸食和贩卖。2009年12月2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黄传华在赣州高速公路黄金收费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其“冰毒”两包,其中一包重39.35克,一包重0.16克,共计重39.51克,“麻古”101颗,重9.37克。经检验,缴获的两包“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缴获101颗“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黄传华先后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2.38克,其中未遂48.88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传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传华先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已达到50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应根据该款定罪量刑。又鉴于被告人黄传华于2009年12月29日在购得毒品后返回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系贩卖毒品犯罪未遂,且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达48.88克。因此,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传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赣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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