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潘莉运输毒品一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莉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被告人潘莉,女,2010年6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潘莉从达州火车站乘坐达州开往西安的k1043次旅客列车。当列车运行至镇安站至西安站区间时,列车乘警在缉毒检查时,从被告人潘莉随身携带的棕色手提包里所装的妇女卫生用品中查获用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二包、红色片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鉴定、称量,从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23.2克;从红色片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9克。被告人潘莉因涉嫌利用铁路旅客列车运输毒品受到检察机关指控。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莉明知是毒品而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乘坐铁路旅客列车予以运输,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莉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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