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尹东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东彪接到吸毒人员廖某要求购买海洛因毒品的电话后,便将随身携带的海洛因毒品分出约0.15克,然后来到约定的地点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廖某。
今年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尹东彪再次接到廖某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携带约0.18克海洛因毒品来到约定的地点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毒品一小包,净重0.1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东彪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尹东彪犯罪后能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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