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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丢钱包 持枪恐吓店方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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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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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共同犯罪 主犯 从犯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王天、王鑫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一歌厅,以被告人王天在歌厅内丢失钱包未找到为由寻衅滋事,被告人王天让被告人王鑫从其暂住地取回气手枪1把,被告人王天伙同王鑫持该枪在歌厅内威胁他人,并将歌厅一包房内茶几玻璃打碎,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00余元。当日,二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王天和王鑫均表示认罪。“因为在歌厅丢失了钱包比较着急,歌厅方面又不重视这事,我才生气让王鑫回家取的气手枪,想拿枪吓唬对方,我在歌厅包房里弄枪时不小心把歌厅的茶几打碎了,当时跟歌厅经理说了我会赔偿损失”,王天为自己辩解道。而被告人王鑫则称,他是为了帮王天的忙把枪从王天家取出来,后来就去厕所了,回到包间看到茶几已经碎了。

王鑫的辩护人认为,王鑫在本案中仅是帮朋友的忙,从王天家取回枪交给了王天,起到了辅助、次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天、王鑫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结伙酒后寻衅滋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且在公共场所持枪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鑫在王天的指使下,为王天从家中取回气手枪,后王天持枪在歌厅闹事,王鑫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王天、王鑫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鑫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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