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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携枪去打猎 非法持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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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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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结伙各自携带一把火药枪去山中打野猪,不料同伴中的一人触到他人为捕野猪私自架设的电网电击致死,随后赶到案发现场的民警将火药枪收缴。巫山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宋国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宋国平和易光明(另案处理)、宋一成三人各自携带一把火药枪,到巫山县笃坪乡天蒜村(小地名:岩洞湾)打野猪。宋一成被谭文山(另案处理)私自架设的电网电击致死。随后赶到案发现场的民警将火药枪收缴。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国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宋国平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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